各县(市、区)统计局、丽水开发区经发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统计守信企业认定工作,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以深化法治浙江、法治丽水建设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统计诚信意识,促进基层统计基础建设,确保统计资料真实可信,在全社会树立守法、诚信、负责的企业形象,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和信用环境。
二、认定对象
全市纳入经常性统计调查的企业法人为统计守信企业认定对象。
三、认定条件
(一)为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三)执行统计调查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
(四)积极配合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数据核查;
(五)未发现有任何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行为。
四、认定否决
(一)二年内有受到统计行政处罚或相关统计人员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被处分记录的;
(二)所提供的申报材料不真实、不完整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供申报所需材料的;
(三)其他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失信名单的。
五、认定管理
统计诚信单位按照自愿申请原则。由市、县两级政府统计机构分别组织实施。丽水经济开发区统计守信企业由市统计局组织认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协助实施。县级统计守信企业办法,由县级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当地信用管理要求制定具体办法。
六、认定流程
(一)、企业填制《统计守信企业认定审批表》并整理收集如下相关材料,提交给县级政府统计机构。
1.近两年来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的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所需统计资料;
2.有关统计工作分管领导、统计负责人、专业统计岗位人员配置的文件;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以及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4.统计人员参加统计继续教育相关证明复印件等。
(二)、县级地方政府统计机构对企业递交的《统计守信企业认定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格初审。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出具《统计守信企业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退回《统计守信企业认定审批表》及相关材料;认为材料欠缺的出具《统计守信企业认定补充材料目录一次性告知书》;认为符合申报条件的出具《统计守信企业认定受理通知书》。
(三)、县级地方政府统计机构在出具《统计守信企业认定受理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采取执法检查或统计核查的方式对企业报送的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进行全面核实确认;并在《统计守信企业认定审批表》签署意见和盖章。
(四)、市统计局在收到县级地方政府统计机构签署意见的《统计守信企业认定审批表》及相关材料,7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材料审核,必要时可再次对相关资料进行实地复核,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出具《统计守信企业不予认定通知书》;认为材料欠缺的出具《统计守信企业认定补充材料目录一次性告知书》;认为符合申报条件的,在《统计守信企业评选审批表》签署相关意见,并于2个工作日内在丽水统计信息网—统计守信企业公示栏目进行公告,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未来发现不同意见的,2个工作日内提交主要负责人签署认定意见。2个工作日内向申报企业发出《统计守信企业认定通知书》,同时报市信用办备案,同步加载在市信用网上。有举报等不同意见的进行核实。
七、认定应用
被评为统计守信企业,由市统计局颁发“丽水市统计守信企业” 的牌匾或证书,三年内免于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企业可依此作为其他信用评定的依据。
八、认定期限
“丽水市统计守信企业”有效期为三年。三年期满应重新申报审批。有效期满两个月内,企业没有提出重新认定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市统计局也在有效期满两个后在丽水统计信息网及相应的信用网上撤下该企业的统计守信企业信息。
在三年有效期内发生统计违法行为并查实的,收回其“丽水市统计守信企业” 牌匾或证书,并予以公告,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认定统计守信单位。
九、认定监督
丽水市统计守信企业认定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如有举报将进行核查。
相关机构及人员未按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由市统计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十、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明确职责。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 “谁认定谁负责”原则履行好职责。县市之间专业之间加强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统计守信企业认定工作。
(二)统筹安排,确保实效。要把“统计守信企业”认定工作与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结合起来,促进执法检查、统计普法宣传教育与认定工作的有机结合。
(三)强化宣传,营造氛围。要认真总结“统计守信企业”认定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宣传推广典型经验,用榜样的力量推动全面工作。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扩大影响面,营造良好的社会和舆论氛围。